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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9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诉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917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2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金村垄村。

法定代表人:徐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铭,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103栋1门。

经营者:孙富。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长春市光复路二利百货批发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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