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祥,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景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祥自2015年10月起,在网上购买兼容光模块(裸模块)及光模块外包装,购买或自己制作假冒华为和华三的注册商标标签,在其家中制作假冒华为和华三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成品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60余万元,违法所得15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成品61个、假冒华三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成品27个,扣押涉案款7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高祥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查获照片、扣押物品及指认照片、假冒注册商标的标签、淘宝交易信息详单、赵克强出具的证明、景县公安局出具的退款说明、退款记录详单、顺丰速递单、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鉴定报告、鉴定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上海华禾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提取高祥淘宝店交易记录光盘;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祥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高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祥违法所得78000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景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高祥违法所得7200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祥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成品61个、假冒华三注册商标的光模块成品27个、电脑一台、条形打印机一台以及其他涉案物品(详见景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景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