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24号原告:曹立英,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刘东城。
法定代表人:杨庆杰。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530号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江。
原告曹立英诉被告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曹立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立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曹立英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