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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立英与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曹立英与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立英,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24号原告:曹立英,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刘东城。

法定代表人:杨庆杰。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530号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江。

原告曹立英诉被告沧州弘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曹立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立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曹立英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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