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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4号
案件名称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4号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迈德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王章立,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

法定代表人:陈瑞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邹佳,均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钊,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绮云、林健华,分别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陈卫,均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迪文。

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安培悟(ABESATOR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撤回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有限公司、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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