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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永康市亚星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永康市亚星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永康市亚星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18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亚星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永康市亚星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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