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7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标、黄琦。
被告:李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霞。
上列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两被告李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