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初24号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路2号二锅头酒厂内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嘉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春飞,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荣旺,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吴宝旺,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康保县。
被告:位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春飞、张荣旺、吴宝旺、位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