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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石春飞、张荣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7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石春飞、张荣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石春飞,张荣旺,吴宝旺,位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初24号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兴海路2号二锅头酒厂内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嘉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春飞,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荣旺,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吴宝旺,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康保县。

被告:位建华,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春飞、张荣旺、吴宝旺、位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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