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021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J。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山市东区齐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513号7卡首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经营者:王素纯。
被告:王素纯,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凡,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系被告王素纯的丈夫。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齐全电器经营部、王素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