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235号原告:孙建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力宝食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陈理宝。
被告:吴江市宁大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玉官。
原告孙建明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力宝食品商店、吴江市宁大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孙建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孙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