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3848号原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倩雯,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