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86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女,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良子之足道会馆(经营者王莹),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梅,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良子之足道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