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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李进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4694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李进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李进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9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EL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佛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进发,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建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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