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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琼02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初1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外贸路外信商住小区A座一层地下室。

经营者:李首慧。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雨桐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悖于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合欢审判员  左家锋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符雅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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