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25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常卿,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常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