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1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户籍地为广东省揭东县)。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缴获假冒的SimplotMashedPotatoes土豆粉1294罐、PILOT人造黄奶油296桶、KOS胡椒粉15罐(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包装机、封罐机等物1批,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王某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