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宏福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号。
经营者:白华珍。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宏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