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初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华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北城街道开发南路中国电信内华飞电子城。
经营者:杜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勇,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华飞通讯器材经销部工作人员,住朔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华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