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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望虎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终16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望虎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望虎直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望虎直营店,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

负责人:黄显明,该直营店经理。

上诉人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望虎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潜山县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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