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64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六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被告:扬州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宏。
原告孔玮诉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