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64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天宇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宏塘村春风茶场。
法定代表人:谢慧敏。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家家香粮油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杉田路口。
经营者:沈杜生。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株洲天宇米业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家家香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