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4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新嘉九康大药房。
住所地:龙口市黄城松风苑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新嘉九康大药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新嘉九康大药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