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2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外文名称: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地址: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外文名称:PeterJ.Bragdon)。
委托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宇森服装店。
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康乐南路富康楼26号-B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4203012。
经营者:陈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宇森服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宇森服装店(经营者:陈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