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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80号
案件名称XX超与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80号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吴兰芳,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衍祥,湖北王府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超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嘉鹏灯饰商行、中山市木工良坊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X、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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