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59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金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汝小飞诉被告郑金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汝小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