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市优尔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幢。
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市优尔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