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65号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衡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D(1-1)法定代表人:芦传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三精诺捷药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新风路64号(二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5法定代表人:黄荣佳。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三精诺捷药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以被告四会三精诺捷药械有限公司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录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