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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851号
案件名称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51号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颖民,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武义县。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三街26—30号。

经营者:应滔,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维公司)与被告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阿维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颖民、永康市开发区炫酷滑板车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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