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初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滕秀玲。
被告: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树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沧州鸿翔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