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114号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