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世纪华联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阴市夫水街。
法定代表人:于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阴市世纪华联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