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28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播州区三合镇美宜佳超市。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
经营者:江海凌,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映竹,系经营者江海凌的姐姐。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播州区三合镇美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播州区三合镇美宜佳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