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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61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1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童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男,系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谦,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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