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1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童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男,系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谦,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中节能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济宁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