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44号原告:方宗滕,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雅良村60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平,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宗滕与被告嵊州市马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方宗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宗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宗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宗滕负担。
原告方宗滕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