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6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蔚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甜甜,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甜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