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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湄潭县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湄潭县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湄潭县周黑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8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霖,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湄潭县周黑鸭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FKQ7066。

经营者:张维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喜,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湄潭县周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其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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