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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当涂县护河群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5民初6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当涂县护河群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护河群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初6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护河群生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旺旺超市)。

经营者:周群生。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护河群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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