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9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昌,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紫庆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经营者:丁利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紫庆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