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43号原告:孙正权,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岳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孙正权与被告钟岳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32××××.4)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正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7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268.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