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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掌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执1071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掌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掌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0716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被执行人李掌军,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7820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孙 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国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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