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19号之二原告:孙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玉东。
原告孙兴涛与被告柳玉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兴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申请费30元,由孙兴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