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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徐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6民初4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徐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徐晓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初48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晓刚,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

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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