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4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卓越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滨河新村东三街区***栋***室。
经营者:张孝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卓越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