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7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荣耀食品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发电小区**栋1门*号。
经营者:关丽荣,女,满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怀仁路委***组。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荣耀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2017年7月11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