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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双湖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双湖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双湖大道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4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西、太康路北丹尼斯大卫城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

被告: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双湖大道店,营业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检察官学院北门口西第10、11、12、13、14、15、16号。

负责人:王红斌。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双湖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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