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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与村田机械株式会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终79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与村田机械株式会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村田机械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奕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村田机械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市。

法定代表人:村田大介,该公司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军,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丰,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村田机械株式会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该公司在庭前经研究决定撤回本案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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