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51号原告:卢欣渝,系重庆渝晖科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海曙立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冯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欣渝与被告宁波海曙立方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卢欣渝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欣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欣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