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8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毓秀河花园小区公建二10-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艳萍。
被告:烟台华盛医药有限公司平价大药房,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中心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华。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盛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华盛医药有限公司平价大药房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