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世纪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886号。
法定代表人:冯新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艳,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祥,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李光林粮油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社区嘉桐街**号。
经营者:李光林,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长沙新世纪油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刘小艳、黄光祥、长沙市岳麓区李光林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先后于2017年7月12日、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新世纪油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0元,长沙新世纪油脂有限公司负担3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