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79号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朝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男。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浮宫公司)诉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罗浮宫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浮宫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江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