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0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朵朵文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2号中旺大厦A栋1。
法定代表人:黄芷诚,总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朵朵文具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